招生就业处(校友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数量和质量,优化、调整招生专业结构,保障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推进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务、招生等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中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各类各项招生工作负总责,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常务副组长是直接负责人,其他副组长根据分工负领导责任,各成员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抓落实。

(二)定期研究、研判学校招生有关工作,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招生就业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调度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参与招生工作。

(五)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措施。

(六)指导学校招生工作合理、有序、及时开展,高效完成学校各类各项招生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就业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三)组织招生宣传及咨询,编印招生简章及其它有关招生材料,提供招生宣传数据材料并组织实施。对重点生源区域可采取报纸、电视广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统筹协调年度招生宣传人员、区域划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四)做好生源调查,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编报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对考生及家长提出的各种升学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与政策。

(六)组织在全国各生源省区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招生工作用品的制作和准备工作,以及新生录取通知书的打印与邮寄。

(七)做好招生相关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起草并上报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八)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九)组织和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招生的相关工作,形成学校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带头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高水平骨干教师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与录取新生取得联系,将报到时间和入学须知告知学生,解答考生及家长疑问,尽可能提高报到率。

第八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运行要求,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好招生考试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中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九条 制订招生制度和宣传方案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制订学校招生制度和宣传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编制招生计划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从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年度各类各项招生计划。

(二)做好全校分省分专业分科类招生结构调配,努力使招生计划在区域、专业、科类等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体质量、数量不断优化。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等渠道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

(一)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招生就业处组织统筹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简章、宣传画册等招生宣传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明确专人负责招生宣传工作,各招生专业必须制定本专业的招生宣传资料;专业带头人即招生宣传责任人,负责本专业的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咨询、答疑。

(四)招生就业处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任务与考核每年年初由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下达任务指标及考核方案;每年年底由招生就业处根据任务指标对各二级学院进行招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学校的各项政策,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政策及各生源地省区考试院相关规定,起草学校招生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校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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